台大法律學分班 – 刑法《李茂生老師》

本學期學習感受

大概是到第八堂講完不作為,才如雷灌頂恍然大悟,
理解李茂生老師所主張跟通說不同的構成要件客觀主義,
其中堅持的原因及概念為何。

還未上李茂生老師的課程之前,
對於刑法的認知可謂是停留在很原始很主觀的概念。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直接了當,針對單一個案的獵巫,
對於抒發自己贈恨這社會不公平不正義的情緒是很方便的。
但這種純粹抒發的手段無法認識到這社會環境帶給行為人的不友善,
無法感同身受地體驗行為人在當下可能感受到的情緒及壓迫,
能得到的頂多是自以為正義的短暫舒暢感。

而刑法作為國家統治人民的手段,
其權限及強制力是很容易被濫用的,
為了避免冤案,應避免擴大解釋刑法目的。
刑法禁止類推適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法、禁止不定期刑;刑法的謙抑性、罪疑惟輕;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及排他性支配領域;狹義相當性和未遂犯著手時點等⋯
這些陌生又難以理解的法律名詞,
在老師的見解中都是希望以客觀的構成要件去該當法條內涵,
並且在後續的違法性跟有責性做個案討論。

老師上課也講了些自身在少事法、監獄法、法律扶助的案例,
用邏輯一致的法律見解逐一道破某些被修改到前後矛盾的法律條文,
抑或是被某些團體缺乏法學見解所推動的法條。
法律要求不只是懂中文的人,更要有透徹的邏輯思辨能力,
也不可忽略某些特殊極端情況下法條卻無法保護法益的例外。

刑法是門艱深的學科,以此訓練自己的思辨能力,真的很有幫助。
而除此之外也不該忘記保有所謂人性的關懷,
雖不可能完全感同身受放下成見,
但盡量試著去體認到驅使著行為人做出行為那最深層的枷鎖與無奈。

除了老師的15週課程(第16週是期末考),
賴仁祥助教的六堂課輔跟補充的兩堂解題課,
真的像是如同學所描述是李茂生老師的翻譯蒟蒻,
為整體三階審查體系架構劃出詳細流程圖跟提醒老師獨特著重的法律內涵。是期末考前把握重要考點的必讀資料!

課程參考資料

因為老師的論點客觀說較跟通說見解不同,
且老師的上課講義不是這麼易讀,
還是有買助教建議的刑法總則(破)這本書去更了解客觀說的內涵。
也有同學看撲馬老師放在Youtube的刑法總則課程覺得幫助很大,
提供參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KnQp1mC2SU

考完刑法期末考的當下覺得鬆了一口氣,
卻又不免為即將到來的民法期末考擔心了起來。
到了學期末反而覺得三階審查架構比民法要記的一堆法條、過往判例及案例和大法官解釋來得簡單,
前提是要真正透徹理解李老師的獨特見解並吸收消化阿!

考試心得

李茂生老師的刑法期末考方式,
總共有五題選擇題(一題10分)及一題犯罪論審查架構的申論題(50分)。
也就是最少要答對一題選擇題,才有及格的機會。

考卷第一行很明確提示要依照「授課老師的見解」回答。
所以老師講義及助教課輔教材內,關於通說跟老師見解的不同處,
皆是考試的重要考點。

此次選擇題的考點

  • 刑法「時」的效力。老師見解對於保育動物名冊的變更是屬於「事實變更」,由於刑法本身的評價並未改變,因此一律從就不適用刑法2I但書。(與德國法的見解不同)
  • 「違法身分」跟「責任身分」的比較。
  • 危險犯的概念。(這部分老師上課講得很抽象,只能靠助教的翻譯蒟蒻大概聽懂一點)
  • 未遂概念。主觀說、客觀說(依李老師的見解,竊盜應是商品將開始脫離賣場控制範圍時點為著手)、主客混合說。
  • 作為、不作為的概念。
  • 自然因果論、社會目的論。

此次申論題的考點,
老師的出題內容會運用當下時事的人事物去出題,風格獨特有趣。
重點要去找出文章中行為人的每個行為是否成罪去做論述。
大致的考點如下:

  • 不作為犯需檢視「保證人地位」和「排他性支配領域」
  •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需要是現在的不法侵害,且老師認為不需要被害人的主觀危險意識。(即接受偶然防衛)
  • 業務正當阻卻違法:醫療常規需按照當下醫療狀況的資源、人力去做評估。
  • 狹義相當性的介入情事:是否異常?是否凌駕?
  • 錯誤論中的具體事實之打擊錯誤(開槍要殺A誤擊旁邊的B)
  • 開槍殺人後積極將人送醫,是否成立中止未遂犯?(記得老師講義的見解是說不成立,但可以從之後的量刑做討論)

寫在最後…

李茂生老師有上傳年底12/26在台大榮退記念演講的影片,
演講題目為「正義概念的破滅與翻轉」,
推薦給大家細細欣賞咀嚼李老師的溫柔與堅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h7NQOt0xjY&t=9s

李茂生老師之後好像還是會繼續上學分班的課,但只有在周末班,
想聆聽老師獨特見解的同學也要好好把握越來越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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